近日,徐某因在生产、销售的凉粉中添加明矾,成品中含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检出的铝,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在榆阳区其开设的水粉销售门市生产的凉粉中添加“明矾”并予以销售。2017年7月25日,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徐某经营的水粉销售门市内查获506个凉粉、446个盆、食用明矾42kg、马铃薯淀粉1袋。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凉粉进行鉴定,铝的残留量为30.8mg/kg,根据国标2760-2014质量指标要求其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销售时间较长,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检察官提醒:食品安全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和健康,请广大食品生产者要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不要违法添加其他物质,否则终将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