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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故意买过期商品起诉索赔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8-04-02 华商晨报 620 0
核心提示:  何某在超市买了一袋过期挂面,购买过程全程录像取证。之后,何某起诉超市,索赔2000元及误工费。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
  何某在超市买了一袋过期挂面,购买过程全程录像取证。之后,何某起诉超市,索赔2000元及误工费。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何某因被认为明知商品过期而故意购买,已不属于一般意义的普通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一审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称在超市购买的挂面过期 起诉超市
  2017年10月7日,沈阳市民何某花9.9元,在沈阳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挂面。
  何某称,这袋挂面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9月26日,保质期是1年,所以在其购买这袋挂面时,挂面已经过期。
  发现挂面过期后,何某向涉事超市的服务台进行了询问,工作人员承认挂面是超市销售的,但是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于是,何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1000元、支付误工费、车费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超市称没销售过期商品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超市称,何某提交的购物发票或小票上所显示的信息,只能说明超市曾向不确定的个人销售过案涉品牌的商品,而不能证明何某就是那个个人,也不能证明何某提供的过期商品就是小票上那一单商品。
  超市称没有销售过期的案涉商品,对濒临过期商品,提前1个月下架,以预备向经销商或厂商退换货,或者摆放在临期商品示牌处集中降价销售处理。经销商或者厂家也没有向他们提供过该批次的商品。
  何某故意购买过期商品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属于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不应予鼓励和提倡。
  据介绍,如果何某明知商品超过保质期而坚持购买,说明对该商品当时的品质状况是认可的,其作为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其在明知食品过期的情况下有是否确定选择购买,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以获取高额赔偿的行为,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何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超市经营销售的商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者对其人身安全造成实际损害,超市没有故意隐瞒或隐瞒以使何某陷于错误的认同从而诱导其购买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不存在欺诈。
  何某是主动并刻意购买过期的涉案品牌商品后索取高额赔偿,因此对超市不适应惩罚性赔偿规则。
  法院认定非消费行为 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何某在超市处购买商品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据合同履行相关义务。何某在购买本案产品时提供全程的购买视频,因此可以证明其在购买时已经明知该产品过期,但仍然购买商品,已经不属于一般意义的普通消费者,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消费行为,所以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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