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模仿我的面”,康师傅怒了
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称,自1990年代初期开始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康师傅”方便面产品,其于2004年开始设计并生产老坛酸菜牛肉面系列产品,该产品受到消费者青睐,该产品包装是通过专业设计,在消费者心中已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视觉美感,成为与其他同类产品包装的区别性标志。
康师傅方便面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发现,安徽猛牛食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即生产、销售仿冒其产品包装设计的方便面产品,侵害其著作权,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并对市场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请求法院判令安徽猛牛食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其著作权的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收回已流向市场的侵权产品,发表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万元。
一审法院调解,安徽猛牛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康师傅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合肥多家“永和豆浆”被判侵权
“永和豆浆”是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自1982年以来创立的知名品牌,2009年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继续运营该品牌,并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经授权,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年4月起至2024年2月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独占使用“永和豆浆”等4个注册商标。
该公司陆续发现,合肥多家店面的门头显著位置使用了“永和豆浆”文字标识,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这些店面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多家被告,均以是对自身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为由提出抗辩。
部分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法院均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其余案件,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合写文章不带下属姓名被起诉
龚某(化名)是汪某的领导,因需参与会议,他安排汪某撰写文章《理论和创作是艺术家的双翼》,该文章首先由汪某执笔写作。通过双方的电话记录和邮件往来可以看出,二人就文章的创作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沟通和交流,双方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并且都对作品的完成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贡献,但均未明确约定作品完成后著作权的归属。
该文章在《安徽文艺界》期刊上发表,随后陆续在多本期刊上刊载发表,所署作者仅为龚某一人。汪某认为龚某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龚某赔礼道歉,承担损失共12万元。
一审判决,龚某就侵权行为向汪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双方均未上诉。 黄琼
法官点评:
涉案文章在创作时,双方具有共同创作的意图,并且都对作品的完成做出了不同程度贡献,应当认定著作权为双方共同享有。而涉案文章作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应当将所得收益分配给所有合作者。因此,龚某行使著作权时未列汪某为作者,取得收益也未分配给合作者,存在主观过错。法院通过判决,引导合作作品的权属利益合法合理分配,同时也引导著作权人合理行使诉讼,双方利益得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