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河南汝州:没经营资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将被严惩

2018-03-27 大河健康报 837 0
核心提示:  2017年5月4日,汝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南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监督检查违法线索移送单》后,随即对汝州市骑岭
  2017年5月4日,汝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接到河南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监督检查违法线索移送单》后,随即对汝州市骑岭乡安洼村张官庄的(蔡文奇)糖烟酒门市部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商店在未取得食品经营合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食品。目前,汝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已经依法没收该店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对其处以共计伍万零肆佰捌拾叁元伍角(50483.50元)的罚没款。为此,食药监管人员提醒消费者,特别是农村消费者,消费时一定要注意查看一下商店是否具有食品经营资质,若发现非法经营食品行为及时拨打12331。
  案件回顾
  2017年5月4日,汝州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突然接到了河南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监督检查违法线索移送单》。
  原来,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执法人员在对汝州市骑岭乡安洼村张官庄的(蔡文奇)糖烟酒门市部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大量食品商品,门市部无法现场提供食品经营合法资质及索证索票材料。
  随后,河南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至汝州市食药监局。
  汝州市食药监局接到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的处置材料后,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进一步调查取证中发现,该门市部正在经营的“王老吉”(17箱)、“汇源鲜汁”系列饮料、“达利园原味花生牛奶复合蛋白饮料”(36箱、250毫升×12包)、“双汇加钙特香王优级火腿肠”(4箱、30g×8支×10袋)、“走四方大豆花生芝麻调和油”(5升、9桶)等食品,该门市部均无法现场提供食品经营合法资质及索证索票材料,也不能现场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购进票据,汝州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
  当场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并现场下达《扣押决定书》。
  汝州市食药监局的执法人员经过进一步询问该门市部负责人蔡某得知,该门市部从2017年4月初开始私自经营食品,上述食品都是各经销商于2017年4月初送到该门市部的,其中王老吉凉茶植物饮料同时购进了5个批号的货,共购进了18箱,汇源桃果肉同时购进了2个批号的货,共购进了12箱,还有其他一些食品都是当时购入的。
  该门市部的负责人蔡某主动交代问题,态度良好,汝州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综合现场执法情况,对该商店做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门市部违法经营的各类食品共计107箱,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捌拾叁元伍角(383.5元),并处罚款伍万零壹佰元(50100元)。
  律师说法
  受访律师: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 江楠律师
  本案是一起糖烟酒门市部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典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经营活动,违反了上述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是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多发点,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危害性、影响力比较大。
  本案中执法人员及时发现了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履行了事前监督检查职责,使食品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维护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另外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应当认识到,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的现象,可能还存在于其他地区,因此我们的食药监管人员不仅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也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也参与到监管中来。
  该门市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其经营活动行为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件。对此,食药监管部门可以依法 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举报0 收藏0 打赏0 评论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手帮助| 信息发布规则| 版权隐私|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广告服务| 积分换礼| RSS订阅|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