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辽宁人郑某与安徽人李某相识后即做起生产、销售假保健品的勾当。案发后,国家有关监督部门鉴定涉案的“生命源口服胰岛素”为有毒、有害食品。然而,此前已有若干糖尿病人误信而购买了涉案保健品。3月16日,大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李某分别领刑10年3个月、7年。
今年58岁的郑某是辽宁省昌图县人。2015年初,郑某化名“赵雅丽”,参加了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药品招商会。会议期间,安徽省临泉县中年男子李某发放“加工各类保健品”小广告,郑与化名为“王磊”的李某因此相识。两人都知道自己做的是违法生意,相识后约定,由李某提供“生命源口服胰岛素”供郑某销售。同年10月至2016年12月,李某在郑州市郊区一民房内组织多人大量生产加工“生命源口服胰岛素”保健食品。李某按照郑某的要求,将产品邮寄给大连人李涛以及邹某某、陈某等人。通过营销手段,李涛将部分该产品销售给了大连市金州区糖尿病人。同年底,大连警方获得相关信息立案侦查,郑某、李某、李涛等8人先后落网,警方查获了9360粒生命源口服胰岛素胶囊,以及包装盒、生产涉案保健品的封口机、灌装机。经过专业部门检验,涉案保健品中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禁止非法添加的物质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
2017年9月,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金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郑某否认指控的事实,辩解说不知道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律师提出,此案应定性为销售伪劣商品罪,而不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郑某销售的产品成本没有致人身体损害、死亡,且为初犯。其他被告人辩解说不知道涉案保健品含有西药成分。
经审理法庭认定,被告人郑某销售涉案保健品金额为547435元;李某生产、销售金额为376900元
法院查明事实后表明观点,郑百志、李某等8名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在涉案保健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仍生产、销售。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郑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其他人为从犯。2017年12月,金州区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10年3个月;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7个月;对两人各处罚金110万、80万元。其他6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刑2年至拘役不等,各处罚金。郑百志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3月16日,大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