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在超市买到过期大米,打官司维权终于讨回公道。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判决海口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刘某强退还购物款460元,并支付赔偿金4600元。
2016年4月20日,刘某强到海口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某批发超市购买了一包“绿椰香”米,工作人员没有开具相关票据。次日,刘某强在该批发超市购买了5包“绿椰香”米。工作人员开具了一张购物小票。4月22日,刘某强当天分两次到该批发超市购买了10包“绿椰香”米,并索要了两张购物小票。刘某强前后购买大米共花费460元。不过,食用了3包大米后,刘某强发现大米均已过期,遂向批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食品过期的情况并进行交涉,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只好起诉至法院。
美兰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包装袋上所显示的日期,大米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9日、2016年1月12日,保质期为3个月,刘某强购买时食品均已过保质期,批发超市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海口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460元,并支付赔偿金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