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这一举措为推进新形势下反腐工作指明了方向。
制定监察法,是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健全完善权威高效监察体制机制,党和国家统一领导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必然举措。
监察法草案有着深刻的内涵。第一,坚持党对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草案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性质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政治机关,集中体现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统一集中领导。第二,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机关体系。搭建巡视、派驻、监察三结合的纪检监督体系,把全国上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纪检监察范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三,明确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与接受监督的双重属性。监察法草案指出,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同时,草案中也明确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
法治反腐是时代的必然选择,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我们相信,新的监察体制将在法治反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推动新时代改革发展凝聚力量。(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