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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中药材煲汤 须经医生指导

2018-03-15 南方都市报 420 0
核心提示:  广东人注重养生,平时喜欢煲点汤水来喝,可珠海林先生(化名)却因在某干货摊位买中药煲汤却喝出了大事,喝汤后出现中毒迹象
  广东人注重养生,平时喜欢煲点汤水来喝,可珠海林先生(化名)却因在某干货摊位买中药煲汤却喝出了大事,喝汤后出现中毒迹象的他马上到医院就医,还住院治疗七天。为此,他去找卖药老板,却遭对方否认。最终只能起诉维权。
  中药属于药物,某些中药材更是具有毒性,因此法律对毒性药品,包括传统中药的经营、销售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作为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应该严格遵守经营许可范围。而消费者在选择中药材煲汤养生的时候,尤其是选择具有毒性的中药材时更要特别谨慎,在正规医院或药店的医生处方或药师专业指导下购买。近日,法院对这一起干货摊位卖中药材致人中毒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令干货摊位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购买药材回家煲汤
  2016年1月,平时喜爱煲汤的林先生在珠海某干货摊位处购买了一些洋参和附子,回家煲汤,但在喝汤不久竟出现头晕、胸闷、脸色发黑等不适症状,林先生马上去医院,经医生诊断,林先生为服用中药导致乌头碱中毒伴心肌损害和肺炎,林先生住院治疗了七天。之后,气愤不已的林先生将相关情况向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区食药监局认定该干货摊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药品的行为违法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林先生多次向干货摊位提出协商解决纠纷,但对方拒绝赔偿。林先生于是将该干货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干货摊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和护理费等共计43938元。
  店家不承认卖药
  庭审中林先生陈述,他购买的煲汤材料是经干货摊位的卖主介绍推荐,于是自己购买了洋参和附子。干货摊位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导致了其受损害事实,已经构成侵权,干货摊位应当对自己的损失作出赔偿。
  干货摊位则辩称,首先,自己根本没有向林先生出售过附子等产品,林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干货摊位购买过附子等产品。其次,自己在市场出售附子等中药材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需要药品经营许可证。林先生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购买中药材食用,导致乌头碱中毒。林先生的中毒可能是由于其过量食用附子、错误的烹调方式或者自己搭配多种药材食用所导致,对其损害的结果存在明显过错,理应由他自己承担责任。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香洲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林先生的投诉,对干货摊位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林先生提供了以干货铺的名义开具的收据,虽然干货摊位对该收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否认出售附子给林先生,但结合林先生的举报情况及食药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可以认定林先生从干货摊位处购得附子的事实。附子具有毒性。根据相关规定,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其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但干货摊位却向林先生销售附子,导致林先生在服用了用附子所煲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的中毒反应。
  结合林先生提供的病历,可以认定林先生因服用干货摊位销售的附子与他乌头碱中毒存在高度的关联性,他是服用附子后导致乌头碱中毒伴心肌损害。干货摊位因超越经营许可违法销售毒性中药侵害了林先生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林先生在没有医生处方和用药指导情况下,擅自购买、服用具有毒性的中药材,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官酌情判令干货摊位对林先生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林先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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