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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零食竟是“三无”产品 宁波一消费者把天猫店家告上法院

   2018-03-14 宁波晚报6330
核心提示:  我在天猫网店买了一批零食,没想到竟然是三无产品,吃了后人不舒服。申请退款,还被拒绝了!象山的莫女士在网购零食时遇到了
   “我在天猫网店买了一批零食,没想到竟然是‘三无’产品,吃了后人不舒服。申请退款,还被拒绝了!”象山的莫女士在网购零食时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和店家协调未果后,她把天猫店家告上了法院,要求以一赔十。
 
  网购到“三无”产品,申请退款被拒
 
  去年年底,莫女士在天猫网店的T食品专营店购买了大油饼等若干散装零食,共计400元左右。
 
  收到商品后,莫女士开箱发现大油饼、窝窝头均由塑料袋真空包装。她便和4个朋友分享“美食”。不料在食用后,莫女士和朋友都感觉身体不适,恶心想吐。
 
  经查询,这批产品为“三无”产品,包装上无任何标签、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
 
  随后,莫女士先后两次以“质量问题”“7天无理由退换货”向T食品专营店提出退款申请,但均被以“其他”原因拒绝。
 
  莫女士于是向象山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且要求T食品专营店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法院:同意退款,但以一赔十缺乏依据
 
  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产品系散装食品,但外包装上却未标明名称、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莫女士要求被告T食品专营店退还货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那莫女士能得到十倍赔偿吗?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该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本案中原告莫女士虽诉称食用所购入大油饼、窝窝头后有恶心想吐的身体反应,但并未提出食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证据。仅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未做标注而主张十倍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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