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没看,以前经常在惠民超市买东西,觉得不会有什么问题,回家拆开食用了几片后才发现已经过期了。”12日上午,市民赵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上周五在工作单位附近的超市购买了一包薯片,食用后发现已经过期。
据赵先生介绍,他购买的薯片上面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30日,保质期为9个月。“这个超市离单位比较近,我原来经常去买烟,第一次去买点吃的,结果还是过期的。”赵先生表示,回家后他没有注意,食用了几片后,看了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发现已经过期了两个多月。周六下午,赵先生找到惠民超市,但商家的态度却让他气愤不已:“他说不能确定薯片是在超市里购买的。”由于没有购物小票,赵先生也拿不出其他证据,只能作罢,但越想越气愤。
12日中午,记者来到赵先生购买薯片的超市。经营者吴先生表示,赵先生周六来到超市时,由于他正在记账,所以也没有认真地检查。“当天晚上我想起了此事,查看了店里销售的薯片,发现有几袋确实已经过期了,且生产日期与赵先生购买的薯片相同。”吴先生称,他已经联系了赵先生,将协商解决此事。
那么,消费者如果购买到过期食品,应该如何维权呢?对此,浔城一名律师建议,可以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也可以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也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
另外,消费者应该养成保留好购物小票的习惯,也可以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的交易记录,证明自己在商家这里消费过,再结合其他如发票或者过期食品的包装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过期食品是在商家这里购买的。如果商家还在销售过期食品,也可以再购买一次过期食品来证明商家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