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北京通州法院对该院近年来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进行通报。统计显示,起诉十倍赔偿案件主要集中在普通食品,主要理由为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此外,“知假买假”行为较为普遍并日趋向团体化、商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有打假团队仅2015年至2017年在通州法院就提起诉讼61次。通州法院表示,该院拟对“知假买假”行为展开进一步调研。
十倍赔偿集中在食品
据通州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晋怡法官介绍,近年来,该院受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16年至2017年,消费者维权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是主张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三倍赔偿和主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十倍赔偿。
原告同一主体多次诉讼的情况较为明显。2016年至2017年起诉6至10次的原告11人,起诉11至20次的原告6人,起诉21至30次的原告4人,起诉31次以上的原告1人。网络平台与网络店铺经营者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其次为大型购物超市和商场。
“知假买假”较为普遍
审理中发现,“知假买假”行为较为普遍,有的购买者以向经营者索赔为职业,甚至在庭审中直接声称购买目的就是为了索赔。
他们通常购买后直接到商家柜台或电话联系经营者索要赔偿,如对方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达不到要求便扬言诉至法院或向食药部门、工商部门举报。起诉后,购买人有时会拒绝调解,目的是在法院出具判决书后,可以依据判决书向食药部门或工商部门举报,食药部门、工商部门会对举报人设置一定的金钱奖励,取得更多利益。
此外,“知假买假”已由过去的“单打独斗”日趋向团体化、商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比如有人负责购买,有人负责诉讼,有人专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标,甚至有专业律师负责出庭。
比如,以张某为首的以索赔为目的的组织,成员均来自同一城市,同乡及亲友共同组成打假团队,该团队仅2015年至2017年在通州法院就提起诉讼61次。还有的是以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购买,以方某夫妇为例,其在2015年至2017年在通州法院诉讼25次。
“知假买假”选择对象
对于“知假买假”者而言,赔偿能力强的经营者是其主要打击对象,对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小商贩的经营行为则不会关注。
张某团队在北京各大超市购买某品牌中老年奶粉300多件,金额高达二十余万元,后以奶粉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标准为由主张十倍赔偿金额高达200余万元。方某夫妇在北京各大超市购买含有橄榄油成分的食用调和油,金额高达十几万元,后以食用油标签对于橄榄油进行强调却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标注橄榄油的具体含量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主张赔偿的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
晋怡法官表示,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或生产厂商考虑到其名誉或诉讼成本,会与原告协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职业打假者购买数额过大且索赔数额过高,很多经营者或厂商基于成本考虑而不同意协商解决,加大了法院调解的难度。
将限制牟利性打假
据介绍,2017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出具法办函,对于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进行了答复,认为考虑到食药安全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在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