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购买酒水发现异常后,郑岩又去该专卖店买了数瓶同款酒水。
后经鉴定,专卖店销售的该白酒为假冒品。郑岩遂将酒水专卖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的赔偿金。近日,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郑岩的诉请。
据法院透露,2016年12月9日,郑岩在宝山区某酒水专卖店花费5400元购买了18瓶江苏省某知名品牌白酒。回到家后,郑岩发现这18瓶白酒外包装上的商标和手感都与自己以往购买的不同,他怀疑该酒水专卖店卖的是假货。
四天后,郑岩再次到该酒水专卖店购买了24瓶同款白酒,并向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进行举报。宝山区酒类专卖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委托生产该白酒的江苏省某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郑岩购买的白酒进行鉴定。
经鉴定,郑岩购买的白酒确为该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某知名白酒的假冒品。
2017年2月,郑岩将该酒水专卖店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2600元并赔偿37800元,同时向法院提交了pos机刷卡回执单、购物收据、购买白酒时的照片、产品鉴定报告等作为证据。酒水专卖店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
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酒水专卖店以假充真向郑岩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白酒,可以认定被告酒水专卖店的行为构成欺诈,郑岩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予以支持。
法官认为,本案中,如果说郑岩第一次至酒水专卖店购买白酒是自用,那么其第二次购买同款白酒的行为,单纯从数量上看就已超出了自用的可能,而后来经法院查明,郑岩在购买这些白酒后并未食用,而是用于投诉、举报和索赔,这是典型的“知假买假”。
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时,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而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目的就是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现象形成高压态势,调动消费者的力量参与对食品药品领域制假售假现象的遏制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