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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两店商标侵权“永和豆浆” 均被罚10万

   2018-03-08 新文化报5510
核心提示:  新闻回放:2017年11月,长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的永长和豆浆店山寨永和豆浆品牌,同时工商部门接到永和豆浆注册商标持有人上海
   新闻回放:2017年11月,长春火车站北广场地下的“永长和豆浆店”山寨“永和豆浆”品牌,同时工商部门接到“永和豆浆”注册商标持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报,长春站北广场地下永长和豆浆店和长春市千百味永和豆浆店侵犯其“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长春市工商局高度重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近日,长春市工商局调查终结,长春站北广场地下永长和豆浆店和长春市千百味永和豆浆店侵犯“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分别罚款10万元。
 
  据了解,现已查明,当事人永长和豆浆店经营者汤伦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在店面牌匾及店内宣传画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与“永和豆浆”注册商标相近似,侵犯了“永和豆浆”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工商部门调查时止,违法经营额达到793110元。
 
  此外,长春市千百味永和豆浆店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在店面牌匾及店内宣传板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与“永和豆浆”注册商标相近似,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截至工商部门调查时止,违法经营额达到794086.47元。
 
  工商部门认为,两个当事人在未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擅自在店面牌匾及店内宣传画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字样,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工商部门研究决定,责令两个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罚款10万元。
 
  长春市工商局车站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春站北广场地下永长和豆浆店接受处罚态度较好,现已整改,并缴纳了罚款。但长春市千百味永和豆浆店逃避工商调查,3月7日,长春市工商局以公告的形式向其送达处罚决定。
 
  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长春火车站周边地区商标侵权行为频发,车站工商分局将请示长春市工商局和宽城区有关部门,近期将对长春市火车站周边开展商标侵权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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