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为第二批公职律师颁证,这不仅是落实两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规定的具体措施,更是食品药品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
2016年11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了《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方案》,并报经司法部审核批准。该方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机关应当设立公职律师。
笔者认为,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有以下意义。
食药监系统设立公职律师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公职律师岗,将为公职律师代表所在单位权益维护以及从事律师法律服务提供重要保障。
二是有利于优化完善专业分工。在本系统内,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同时社会律师中具有食品药品等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较为稀缺,能够掌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类规范性文件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因此,在食品药品监管人员中培养公职律师,将成为未来解决本专业领域法律问题的最优途径。
三是有利于有效控制法律风险。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因各种原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风险日益增高。因此,通过在系统内培养和组建专门公职律师,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优势,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工作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公职律师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律事务独具优势公职律师供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是国家公务员又是律师,具有双重身份,其代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比起一般公务员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拥有复合专业背景。与社会律师相比,公职律师能更快速准确地分析并及时有效地解决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为食品药品监管有效运转提供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
二是利于专业领域内沟通。虽然社会律师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较高,能解决好共性的法律问题,但是,对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机构的运作情况缺乏了解。而系统内的公职律师,熟悉本系统执法机构的运作情况,在处理具体食品药品法律事务上能够发挥难以替代的作用,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法律事务。
三是能够提高行政执法效率。食品药品的法律事务涉及食品药品专业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同时还存在内容交叉的情形。公职律师可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供法律专业保障,从而有效提高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效率。
四是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应对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律师发挥的作用主要是在于法庭辩论阶段,即发挥其诉讼经验丰富的优势,把握法庭辩论的节奏和技巧。而诉讼中的绝大部分工作还是得靠行政机关自己的应诉人员来完成,可以说,在行政诉讼中,关键靠自己,律师只是起协助作用。面对行政相对人越来越强的维权要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通过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储备法律人才,提高应诉技巧,可以更加公平合理地应对行政诉讼复议案件。
随着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的不断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面临的法律事务和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以监管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有利于实现决策的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妥善应对各类法律纠纷。
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公职律师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对公职律师的管理、培训以及开展执业活动给予支持、帮助和鼓励,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建议有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专项岗位津贴;明确公职律师申请办理公职律师证书、进行年检考核、开展执业活动、缴纳会费等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