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天猫店铺购买了20袋武夷岩茶,每袋250克,单价60元,合计1200元。该茶叶的网站宣传页面宣称其茶叶具有消除疲劳、利尿、强心解痉、抗菌抑菌、降血压等作用。原告认为被告宣传茶叶具有医疗功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起诉,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的茶叶不符合质量要求,故其请求返还货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次,被告销售茶叶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故对原告主张三倍赔偿亦不予支持。
评析:
近年来,因我国产品责任事件连续发生,制假、贩假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鼓励受侵害的消费者起诉不法经营者,惩罚不法经营者,净化市场环境。但是,这一制度也越来越多地被专门以此牟利的人滥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反而成了某些人借以牟利的手段。这不仅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更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判断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即构成欺诈需要满足故意、欺诈行为、相对人陷入错误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和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欺诈。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相对人需要因为对方故意实施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被告宣传其茶叶具有医疗功效,该宣传确实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从原告的起诉状来看,其对于普通食品广告宣传的禁止性条件、广告内容应具备的条件等较为熟悉。且作为买家的原告对销售普通食品的商家曾多次提起诉讼,均涉及销售者夸大宣传普通食品具有某些保健、医疗作用。由此可知,原告购买案涉产品前已经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非药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的规定,则其当然不会受宣传内容的误导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案涉产品的包装、标签上并未记载其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仅是在广告宣传方式上有违广告管理的相关法规,原告作为具有高于普通消费者购物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案涉商品已明确标识为“食品”的情况下,应当知道该宣传是一种促销手段,其完全有能力对该商品性能作出判断。因此,法院对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