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临海杜桥人,在临海市杜桥镇中心菜场租了一个摊位,平日里以卖菜为生。为了增加收入,周某自制了60公斤的酱白菜放在摊位上销售。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期间,酱白菜的销售额约360元,周某从中获利了120元。
2017年5月3日,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周某的摊位抽检。经检测,酱白菜样品中二氧化硫总含量为1.1g/kg,超出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的二氧化硫含量(≦0.1g/kg)标准的10倍。
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二氧化硫,按照标准规定合理使用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而长期超限量接触则可能导致呼吸系统疾病及多组织损伤。周某的酱白菜当中二氧化硫明显超标,若食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已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之规定,遂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临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