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酒局也逐渐多了起来。在找不到代驾的情况下,有些人选择铤而走险醉酒开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也会随之降低。
近年来,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的事故频频发生,社会危害性极大。我国《刑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对醉酒驾车做出了相关规定。不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将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的标准和处罚方式区分开了。那么,喝多少酒算是酒驾,怎么样算是醉驾呢?两者又该如何处罚?
判断
半两白酒下肚后
达酒驾处罚条件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而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小于20毫克时,驾驶人处于“合格”状态。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啤酒或半两白酒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而啤酒约一瓶半、白酒不到二两就达到了醉驾的处罚条件。
一般来说,交警是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测试的,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当事人可以对结果提出异议。
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检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鉴定结论。
处罚
醉驾处拘役、罚金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车的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处罚标准更为详细。其中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司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外,《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醉酒驾车从重处罚的几个情形:(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延伸
假设醉驾撞死人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醉酒驾驶后撞死人的,将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此时对醉驾的判刑是根据交通肇事罪来的。而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1
摩托车危险驾驶
撞上大货负全责
2015年冬,苏州市刘某与三五好友相约撸串喝酒,哥儿几个越聊越尽兴,不知不觉已经喝到半夜。结账的时候,地上已然堆满了酒瓶,粗略一计算,竟然喝了两瓶白酒、一箱啤酒。
散场后,刘某跨上摩托车正想离开,被好友拉住了:“喝成这样,你就走回去吧。”刘某打掉好友的手,笑道:“这才到哪儿,没事儿!”结果,刘某红绿灯处在减速待行时,因为酒精麻痹力道掌握不好,径直撞上了前方停止的大客车。
经司法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293mg/100ml,同时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在该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最终,因刘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苏州市园区法院因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2
酒驾肇事逃逸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多
酒后驾车撞人不但不报警,反而逃逸后让亲属顶包,最终徐某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苏州园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一天凌晨,徐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返回家中。突然徐某的手机响了,在试图接听时,径直撞上了前方骑三轮车的曹某。徐某弃车逃跑,并找了自己的小舅子去顶包。被害人曹某送医后,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死亡。谁知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肇事者另有其人,徐某只得来到派出所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徐某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徐某肇事后也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最终,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
案例3
酒驾又阻挠执法
数罪并罚没商量
2015年1月4日22时17分许,常熟市海虞镇,一辆红色宝马车撞上停在路边作业的混凝土搅拌车,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宝马车司机下车几分钟后被一辆白色奥迪轿车接走。混凝土车司机王某报警。
随后,警察赶到事发地点,并在不远处叫停白色奥迪车。经王某辨认,乘坐在奥迪车后座的即是宝马车驾驶员郭某。执法人员请郭某进行吹气检测,郭某拒绝配合。
经劝解无果后,郭某被依法强行带下奥迪车。在此过程中郭某试图挣脱并咬住了执法人员陆某的手指。
随后,郭某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并强制醒酒。经鉴定,郭某属于醉酒状态。事故车辆的损失分别为32732.6元、100元。被害人陆某构成轻微伤。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已超过醉驾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
最终,被告人郭某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断标准
合格: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
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
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
饮酒量临界值
白酒 黄酒 红酒 啤酒
(酒精度:40%)(酒精度:12%)(酒精度:10%)(酒精度:4%)
酒驾 23ml 76ml 91ml 约150ml
醉驾 91ml 303ml 364ml 909ml
处罚(一般情况下)
酒驾:扣6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2000元
醉驾:拘留15天,扣12分,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