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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宁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国抽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宁食药监(综)函〔2018〕26号)

   2018-02-13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360
核心提示:各市、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8年宁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国抽任务)实施方案
各市、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8年宁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国抽任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4号)和《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宁食药监〔2017〕31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依规范、按时完成抽样检测和不合格样品核查处置等各项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8日
 
  (公开属性:正文公开)
 
  2018年宁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国抽任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区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防控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隐患,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科学、规范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8〕1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8〕1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8年国家总局专项转移支付食品抽检(以下简称为“国抽”任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以抽样检验为抓手,以监督抽检与信息公布、核查处置联动为保障,有效防控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倒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巩固食品安全稳定向好的态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安全健康食品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
 
  2018年“国抽”任务主要涵盖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餐饮食品等29大类、  56个食品品种、163个食品细类,共3290批次。
 
  (一)抽样对象。宁夏行政区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总局公布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除外)和大型餐饮企业以及部分食品流通企业。要加强对市场占有率高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地方特色食品的抽检。重点跟踪抽检不合格企业、品种和项目。
 
  (二)抽样时间和频次。全年均衡完成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全年任务的1/12。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比如枸杞抽样最佳时间为6月-9月,马铃薯淀粉抽样最佳时间为10月-12月。节令性食品应在节前1个半月开展抽样工作。要加大对高风险食品的抽检频次,增加对以往检出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抽检频次(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6)。
 
  (三)抽样区域、环节和场所。抽样覆盖全区5个地级市的所有县(区)、乡镇和行政村。在生产环节抽检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抽样人员应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要求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或自行送检。餐饮环节采样要涉及各类型餐饮单位,重点为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
 
  三、组织实施
 
  (一)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根据国家总局的要求,经国家总局审查认定和招标确定的承检机构承担2018年“国抽”任务的食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具体承担各品种的检验机构待抽检任务确定后另行通知。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合承检机构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开展抽样工作。
 
  (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18版)》执行。实行抽样与检验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采样人员应使用移动抽样终端(pad和便携式打印机)和国家总局抽样APP软件实施抽样,现场打印抽样文书。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有效的电子版检验报告,不合格检验报告上传的同时要告知自治区局稽查局。各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自治区局稽查局,并抄送国家总局;同时说明检出物质的属性,填报《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见附件4、5)。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打印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 抽样单和抽样检验告知书。
 
  抽样编号规则:由英文字母GC加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GC为“国抽”的拼音首字母,编号前2位为2018年年份“18”,第3至4位为宁夏编号“64”,第5至8位为抽样单位机构代码,最后5位为流水号,流水号为抽样单位确定的内部流水号。例如:宁夏食品检测中心机构代码为“8202”,该中心抽取的第1个样品编号就是“GC1864820200001”。
 
  (三)信息公布。自治区局负责每周按照总局要求格式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国抽”任务中的全区食品抽检信息,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同步发布。不合格食品检验结果根据稽查局的信息核实结果进行公示,确保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进行公示。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送达检验报告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局稽查局反馈信息核实情况,填报《2018年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核实确认表》(见附件3),稽查局在2日内向综合处反馈信息核实结果。超过异议期的不合格产品将及时公示,如因超过期限未核实上报而导致公示数据有误的由负责异议处理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责任。
 
  (四)核查处置。自治区局稽查局负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登记、异议办理、异议审核和核查处置审核,负责督促各市、县(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上报结果。各市、县(区)监管部门在食品抽检监测系统上看到辖区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任务或收到国家总局本级和“国抽”任务中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企业7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异议(包括申请复检);送达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严格召回程序,及时控制风险隐患,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抽检监测结果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科学制定监管措施。同时,在食品抽检监测系统中,3个工作日内领取核查处置任务,5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在3个月内处置完毕后,及时将处置结果同步上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平台。对于同一企业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自治区局稽查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检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紧急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和食监三司。案件办结或移送公安机关后,应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对于连续2次检出不合格产品的,属地监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
 
  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食品流通监管、餐饮食品监管、保健食品与化妆品监管处分别负责本环节的抽检监测分析评价和风险排查工作,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负责对全区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开展分析评价;对于区域性的重大食品问题,组织专家对不合格食品进行风险研判。
 
  四、数据报送
 
  1、系统数据填报要求:各承检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数据报送至“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管理系统”。抽样信息应填报到抽样APP上并于抽样当日完成上传,检验信息应在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系统。样品信息中的“五个字段”(样品名称、营业执照号、“QS”或“SC”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抽样时间)要准确填报,不得修改。如出现上述数据填报错误或者出现超期提交数据的情况,需向自治区局递交书面修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修改或通过提交。
 
  2、公示数据填报要求:各承检机构于每周五12:00前将本周的“国抽”任务抽检结果数据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到自治区局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处(详见附件2),用于每周的抽检信息公示。上报的数据为最终数据,纸质版和电子版保持一致,不得随意修改、重复上报。
 
  3、工作总结上报:各承检机构每月汇总分析一次本机构抽检情况,于下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自治区局综合处上报月度情况;各承检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送2018年度食品抽检分析评价报告。五市市场监管部门于6月20日、12月10日前分别上报上半年、全年度“国抽”食品抽检工作总结(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为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汇报本年度“国抽”计划情况,并积极支持承检机构开展抽样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承担抽检任务的各承检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强化岗位责任和内部管理,切实提高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合理安排进度。各承检单位要合理安排、科学设计,明确月、季度、半年工作进度计划,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国抽”任务如期完成。加强对样品采集、样品检验、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抽检数据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
 
  (三)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各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宁夏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规范》和《宁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抽样和检验工作。不得要求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或自行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强化督导考评。自治区局将把食品抽检工作纳入对市、县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考核内容包括核查处置、数据报送等。要对承检机构进行质量评价、日常检查、盲样考核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检验机构遴选和检测任务分配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抽检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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