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知道馒头里放甜蜜素要被罚5万元,就不去动这心思了。”朱某既焦虑又懊悔。1月31日,莆田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送达处罚书,没收违法所得9.75元,并处以罚款5万元。
去年12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鲤城街道胜利路朱某经营的馒头店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进行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馒头店于当天生产的红糖馒头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1月15日,仙游县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询问,朱某制作红糖馒头的配方有面粉、水、红糖、豆沙、酱油、蛋白糖,12月5日当天,生产经营的同批次的红糖馒头共有65个,已全部销售出去,销售价格0.5元/个,成本0.35元/个,经营额共计32.5元,成本共计22.75元,获利9.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朱某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
据介绍,朱某在馒头中添加的甜蜜素,化学名称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是一种非营养型合成甜味剂,其甜度为蔗糖的30倍,价格却仅为蔗糖的三分之一。而且,它不像糖精那样用量多了会有苦味,所以在某些食品加工过程中会用甜蜜素代替糖来使用。执法人员说,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甜蜜素可用于糕点、饼干、面包、饮料、配制酒等19类食品,但不能用于馒头。
“消费者如果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的饮料或其他食品,会因摄入过量对人体的肝脏和神经系统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的能力较弱的老人、孕妇、小孩危害更明显。”执法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