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实施的《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全省水资源给予立法保护。明确提出,在饮用水资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九项行为,如有违法者将最高面临50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贵州省出台的该条例对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水污染防治措施、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等都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或设置油库,或建设产生污染的建筑物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针对以往水污染防治设施建好后不运行等情况,根据该条例,贵州省今后将推行水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通过设置第三方运营制度,从根本上改变过去设备安装后无人管理、基本上处于停运或半停运等。
为促使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该条例明确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规定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指标,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及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并定期公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