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条例》对政府监督举措、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监督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明确。值得关注的是,该《条例》还明确了深圳可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一 明确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在政府监管举措方面,《条例》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更大、标准更严。其中明确了市食药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在食品质量、营养健康、过程控制等方面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深圳标准。
对于涉及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本地消费量大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特殊食品,地方特色食品,以及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检验检测方法等,《条例》也规定有关部门应重点研究制定相关领域的深圳标准。
《条例》还鼓励食品以及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国家和地方标准为基础,借鉴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制定和发布食品相关团体标准。同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制定和实施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此外,市食药监管部门可以建立食品深圳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对符合深圳标准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赋予深圳标准标识权。
二 明确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市面流通的食品安全情况,普通大众如何了解?《条例》明确了市食药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指数发布制度,定期统计、测算和评估全市以及各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安全指数包括了各类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情况等多项与民众息息相关的内容,切实保障民众食品安全的知晓率,提升民众对本地食品安全的满意度。
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归集行政许可、食品检验及监督抽样检验、违法行为查处、分级分类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等食品安全信息,并依法公开。其中,食品检验以及监督性抽样检验不合格情况,应即时通过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公布。
三 明确食药监管部门应设立食品安全总监
记者了解到,在此次出台的《条例》中,立法部门明确了,市食药监管部门及其各辖区监督管理机构应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食安应急管理、协调食品抽检等多项具体任务。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市食药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化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于食品安全督导员工作职责的界定,《条例》也进行了说明,具体而言可开展如巡查登记、现场快速检测、收集并报告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等工作。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督导员取得的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四 食品不符合标准可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条例》还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未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规定,根据情节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此外,《条例》还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但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期限届满仍不符合其公开声明的标准,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食品检验机构存在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样检验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限或者程序报告检验结论等情况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