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为了获得10倍的赔偿款,在澄迈某商行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奶粉后,对该商行提起索赔诉讼。不过令他失望的是,他这打假挣钱的如意算盘打错了。1月18日,南海网记者获悉,近日,海南一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澄迈某商行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购买奶粉后直接起诉商行 要求10倍赔偿
2017年4月24日及5月18日,王某在澄迈某商行共购买了“Aptamil”(爱他美)奶粉五罐、“Nutrilon”(牛栏)奶粉三罐,花费了2010元。在购买奶粉过程中,王某全程秘密摄像。2017年6月,在未与该商行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王某就以其在该商行购买的八罐进口奶粉包装上均无中文标签、配料表、原产地等中文字样,属于不合格食品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商行退还购物款,并向其赔偿十倍购物款20100元。王某向法院提交了POS机刷卡回执单、购物小票、购买奶粉时的录音录像资料等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商行返还购物款 但驳回10倍赔偿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该商行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商行出售的进口奶粉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违反了上述规定。王某要求该商行退还购物款2010元,应予支持,但王某应将相应的进口奶粉退还给该商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商行出售的奶粉虽然没有中文标签,但该商品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王某造成误导,未对王某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故判决驳回王某要求该商行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
海南一中院二审判决 对十倍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海南一中院认为,因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民事责任本质上属于产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明确将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纳入调整范畴,故王某与该商行之间的纠纷,应确定为产品责任纠纷,而非一审法院确定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消费者才可以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本案中,王某在该商行购买奶粉后,并未实际食用,更未提供证据证明所购奶粉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故王某请求该商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因王某在该商行购买的五罐“Aptamil”(爱他美)、三罐“Nutrilon”(牛栏)进口奶粉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等内容,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将该八罐进口奶粉退还该商行不妥,王某可不予退还,但应自行销毁。
海南一中院还认为,王某在近几年中,数次在海南省多地购买“Aptamil”(爱他美)或“Nutrilon”(牛栏)进口奶粉并提起索赔诉讼,且在本案中,王某在该商行购买进口奶粉时全程秘密摄影,由此可见,王某在该商行购买“Aptamil”(爱他美)、“Nutrilon”(牛栏)进口奶粉,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的目的,此种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王某若出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需要,其完全可以采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等方式进行,且成效最快,这才是一个普通消费者应当采取的手段。综上,海南一中院二审判决亦未支持王某10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
职业打假人是指像该案中的王某一样,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大量买入然后通过与商家协商或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财物的人。职业打假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制约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从而净化市场环境,但这种知假买假行为会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一些消极影响,且其将法律作为自己谋利的工具,也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司法资源。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来约束经营者的行为。同时,职业打假人本身的行为同样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