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职业打假人购买假冒茅台酒索取10倍赔偿被驳回的案件再次引起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关注。记者就这一新闻案件对业界人士进行了采访。
“不管是法院还是律师以及所谓的职业打假人,都会密切关注此类案件。”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颖告诉记者,该案体现了法院对职业打假这一行为态度的转变。这一方面与此类案件大幅增加、司法资源被浪费或“利用”有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社会发展变化的关注,以及对回归立法精神本质的解读。“我想,法治确立的是一种规则,但规则本身也是不断完善发展的,如果法律规定或者行为规则被不当利用,从立法层面上的‘修法’及司法层面上对法律本质精神的解读,都会发生变化。”张丽颖指出。
关于消费主体确认这一问题,张丽颖表示,之前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主要是依据买卖合同关系,但是由于不好判断购买者的主观意图,所以当时面对“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司法机关并未严格追究。但是在本案中,法院从《食品安全法》设立“10倍价款赔偿”制度的初衷——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考量,该制度确立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法院区分普通消费者和“职业打假人”的不同,从原告带着公证人员去购买、未使用就封存,并综合其既往经历的案件综合判断,原告在此案中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概念内涵。因此,没有支持原告依据保护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安全法》主张的10倍赔偿诉求。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千元的,为1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江苏省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王涤非指出,在该条款的适用条件里,最关键的一点是要认定“消费者”。本案中,法院否认了江某购买涉案茅台酒是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即否定了其为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故判决其10倍赔偿的诉求不成立。“但这仅仅是司法机关对民事争议的处理,在另一方面,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只要其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都有监管执法的责任和义务,这里讲的是对产品监管的要求,与民事争议不可混淆。”王涤非分析道。
在谈及本案中被告行为的违法属性时,王涤非表示,在没有证据证明“假茅台”的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提下,涉案产品的问题在于“产品是不是由标签所示公司生产”。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来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的是食品安全监管,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案件,应当交由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办。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主要是构成假冒侵权,而非危害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