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后恶意向商家索赔的案件。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当场给付履行,该案现已生效。
2017年6月和7月,原告何某在被告泉港区某超市购买大红袍茶叶共4瓶,单价200元/瓶,合计800元。何某认为该茶叶是“三无”产品,遂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按茶叶价款十倍赔偿损失。诉讼过程中,何某称已使用一部分茶叶,没有出现不良反应,但感觉和其他茶叶的味道不一样。
被告某超市辩称,该茶叶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缺陷,即使罐装上存在个别包装瑕疵,也不足以误导原告,不足以危及原告的人身安全,也并未造成其损失。超市认为原告在不同日期分两次购买该茶叶,欲以“三无”产品为理由提出高价索赔,存在明显主观恶意,有违诚信原则。被告同意原告退货,并同意退回全额货款。
泉港法院经检索关联案件,发现自2015年8月起至今,何某以其所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虚假宣传等为由多次提起食品索赔案件。
泉港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提供的外包装袋与涉诉瓶装大红袍茶叶相配套,各包装上条形码相一致,包装袋标签上标明的事项齐全,由此应认定涉诉茶叶不属于“三无”产品。自2015年8月以来,原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提起诉讼,向其他商家提出食品索赔的事实,足以认定其购买涉诉茶叶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此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因此其提出的十倍赔偿金请求应予驳回。因被告同意退还货款,故一审判决原告何某退回货物,被告某超市退回货款,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且当场给付履行,裁判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法“十倍价款赔偿”条款的初衷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立的是一种侵权责任。食品包装若有瑕疵,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害,亦未造成消费者误导的,应属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退回货款。本案原告购买上述茶叶的行为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通过诉讼手段牟利,这不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相悖,更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