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广东珠海消费者何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自己购买的一批52度国窖1573白酒存在分量不足的问题,但厂商拖延不予解决。何女士以涉嫌“短斤少两”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厂家退一赔三。
据何女士介绍,2014年她多次从泸州老窖销售公司负责广东珠海地区销售的业务人员胡某处购买国窖1573白酒。2014年9月,何女士又从胡某处购买了10箱共60瓶52度国窖1573白酒,并立即向其私人卡号转账支付了全部酒款。这10箱白酒均为2012年生产。2017年8月,何女士打开其中的3箱酒准备喝的时候,发现只有一两瓶感觉灌装量合格,其余均存在分量不足的问题。
何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胡某是厂家的销售代表,因此,2017年8月17日,她首先向胡某反映了该情况。胡某推脱说不好解决。何女士多次拨打厂家售后服务热线,要求派人解决问题。厂家的销售部、市场部、打假办多批人员现场查看了这批酒,酒的包装箱上有厂家人员贴的封条,打假办人员鉴定后口头说是真酒。
“可是,无论怎样,所有厂家来的工作人员都不愿给出书面解决方式,连姓名电话都不肯留下,仅仅派一位身份不明的胡某某传话。”何女士说:“2017年11月7日,在我一再催促下,胡某某传话说,要我将3箱酒寄到四川,但所留地址又不是泸州老窖厂家,并说要用木箱装好,所有费用由我支付,损坏概不负责,3个月内会通知我结果。”何女士觉得,这些酒的价值不低,不敢贸然寄到一个不清楚的地方。
2017年11月9日,何女士打电话向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并寄去其中两瓶酒。
此后,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给何女士的《关于国窖1573白酒相关情况的复函》称:“你寄送给我局的两瓶国窖1573白酒,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系该公司产品。因你所购国窖1573白酒系2012年生产的产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和五十条第二款‘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企业现已无相关记录和凭证可查。”
何女士认为,厂家在该批次白酒的生产环节中,质量管理有疏漏,出现质量问题后逃避推脱。何女士要求厂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退还该批次所有酒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并承担维权过程的所有损失。
1月5日,记者致电胡某某,对方称自己原来是泸州老窖的员工,现在已经辞职,不管这件事了。目前该投诉已转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等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