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家煮火锅招待朋友,浙江
衢州市民邓女士在西区某超市购买了不少食材,但是回家后发现,其中一罐午餐肉打开时里面已经霉变了。本来想着自认倒霉的邓女士拍了照片在朋友圈晒这件“倒霉事”,没想到有懂法律的朋友表示可以要求商家“赔偿一千元”。
还在保质期内的午餐肉里面已经发霉了。
对一罐售价16.8元的霉变午餐肉,商家愿意拿出一千元赔偿消费者吗?带着这样的疑问,邓女士有些忐忑地走上了“维权之路”。没想到事情的解决比她想象的容易多了。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最终邓女士获赔500元,其赔偿依据就是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
食品安全法》。
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邓女士想告诉广大消费者,在超市买到过期、变质商品时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能拿出凭据、合理合法、有理有据,维权成本并不高,过程也并不难。
超市买回一罐霉变的午餐肉
上月27日傍晚,为了晚上招待朋友,邓女士到西区某超市购买了不少火锅食材,回家后发现,其中一罐标价16.8元的午餐肉罐头有问题,“打开盖子口就看见一层灰色的网状物,里面布满黄色、绿色、灰色、黑色的霉块,很明显是发霉变质的产品。”
邓女士看了一下罐体,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保质期为3年,说明产品还在保质期内,而且生产日期还是比较近的。
“我当时觉得拿去超市肯定能换一盒新鲜的,但是我的家离那个超市比较远,来回车费都不止16.8元,我觉得维权成本太高,又很麻烦,打算就这么算了。”邓女士说,她拍了几张照片发在朋友圈,说了一下事情经过,想把这件“倒霉事”跟朋友们分享一下。
过了一会儿,一位懂法律的朋友的留言引起了邓女士的注意。这位朋友说,根据相关法律,购买到变质食品可以要求赔偿价钱的10倍或损失的3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偿。
为了验证这位朋友的说法,邓女士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
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未果
邓女士首先给超市打电话说明了情况,对方爽快地表示可以换一罐。
“按法律规定得赔偿吧?”
“那你带上罐头和小票来协商吧。”
超市同意协商,邓女士觉得事情有了转机,她带上购物小票和那罐变质的罐头去了超市。可是超市工作人员看了看罐头,依然表示只能换一罐。
“既然只能更换,为什么还让我跑一趟?”邓女士觉得超市方的做法让她不能接受,而且面对这样明确的产品质量问题,超市方应该负责并且承担赔偿义务。带着这样的想法邓女士拨打了12345热线进行投诉。
次日上午,邓女士的投诉得到了市消保委的回复,对方表示可以为她进行协商,他们会尽力为邓女士维护权益。
多方协商后最终获赔500元
上月29日上午,在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的组织下,超市负责人、该品牌罐头供货商与邓女士面对面进行了协商。
供货商首先对变质罐头产生的原因作了解释,认为“可能是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后空气进入,导致发霉变质。”
邓女士提出质疑,超市货架上还有些挤压变形的罐头在出售。供货商表示,这些罐头是通过集装箱运输的,途中出现挤压的情况非常多,密封罐头受到挤压变形后,导致变质的概率确实会高一点,但并不绝对,不能因为外形有点小挤压就完全不上架销售。而超市方则认为邓女士1000元的赔偿要求过高,是否可以赔偿200元。
根据双方的意见,市消保委的调解员给予了协调。他说霉变成这样的罐头确实少见,但从商家出具的证据(生产企业正规、产品处在保质期内、供货商能提供各类验收材料等)来看,这个罐头并不是商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因挤压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罐头是密封的,商家通过肉眼确实也无法发现罐头内部情况。但错误仍在商家一方,调解员建议由商家赔偿邓女士500元。
邓女士觉得调解员的说法也有道理,最终接受了这一调解建议。商家退给邓女士16.8元的罐头钱,并赔偿500元。
保留证据维权不难
“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督促商家加强自身的管理。”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邓女士的案例属于个例,如果是商品本身有质量问题,比如过期食品、三无产品,或商家拿不出各种该有的凭证,以及一眼就能看出有问题仍然出售的等等,按照法律规定,索赔1000元是完全合理的。”
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注意保留小票跟凭据,不要因为怕麻烦放弃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