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施英翠、王树会做出有罪判决,同时禁止二人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6年3月15日,隆阳区先后数人因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现象送往医院,诊断后发现均为急性亚硝酸中毒。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疾控中心等有关部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结果发现,中毒人员当日均食用了在隆阳区汉庄镇东城大锅牛肉食馆出售的牛肉,相关执法人员在食馆内查获尚未销售的疑似13.5千克有毒牛肉,执法人员发现该批牛肉颜色极为鲜艳,与一般牛肉颜色差异明显,执法人员随即将牛肉送往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测,发现牛肉中有亚硝酸钠成分,该食馆老板施英翠、工人王树会均对在牛肉添加亚硝酸钠之事供认不讳,4月20日,二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侦查机关查明,王树会在该食馆内煮牛肉时,征得老板施英翠同意后,将约0.1千克非食品原料亚硝酸钠加入约15千克牛肉中,之后将煮熟的牛肉对外销售,共造成7人食用牛肉后出现急性亚硝酸钠中毒。
2017年12月15日,隆阳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判处施英翠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王树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二人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隆阳区检察院检察长夏润光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因此,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宣告禁止令,不仅体现法律惩戒性,也有效有防止危害食品安全现象发生,起到了较好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