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认定涉案产品的宣传语不足以对夏先生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不构成欺诈,驳回了夏先生的诉讼请求。
龟苓膏宣传能“战痘”
食用后没效果起诉索赔
日前,沈阳市民夏先生在沈阳一家超市看到一款龟苓膏,龟苓膏包装上宣称,“青春不要痘,青春要美丽,生活有烦恼,最近脸上老是长痘痘,还好有我最喜欢的草本小清新,让我‘战痘’到底,青春无限。”
夏先生考虑到孩子正是青春期,脸上长了不少青春痘,于是就花9.8元买了两包给孩子食用,但是食用之后发现孩子的青春痘并无改善。
夏先生查询后得知,青春痘医学上称为痤疮、暗疮,是毛囊皮脂腺单位的一种慢性炎症,是皮肤病的一种,好发于青少年,严重应及时就医治疗。
夏先生认为,龟苓膏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只是普通的食品,并没有预防和治疗青春痘的功效,其广告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超市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销售涉嫌违法食品,应进行赔偿。
于是,夏先生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广告在宣传创意而非夸大
消费者诉讼请求被驳回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为超市所销售的该品牌龟苓膏广告宣传语是否构成欺诈?
对此应综合以下事实进行分析认定:首先,从夏先生所购涉案食品的场所及该食品包装标注的食品许可证编号来看,其所购买的商品显然是属于食品,非保健品、药品。
其次,涉案食品虽标注有“青春要美丽,生活有烦恼,最近脸上老是长痘痘,还好有我最喜欢的草本小清新,让我‘战痘’到底,青春无限”的文字内容,但显然该宣传语意在宣传创意,而非夸大食品本身对疾病的具有预防、治疗的功效。
夏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涉案食品时,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完全能够判断食品的特性、功能等,涉案产品的宣传语不足以对他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不构成欺诈。
昨日,皇姑区人民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一审驳回了夏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未陷入错误认识
不宜认定卖家构成欺诈
法官表示,虽然消费者诉讼的适用法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体系中仍属于民法的范畴,不能脱离民法的逻辑孤立的将广告宣传用语直接与欺诈划成等号。
在职业诉讼中,很多情形是原告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故此种情况不宜认定卖家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