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4个等级。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就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之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级食品药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的食品药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之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向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送工作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12331”,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