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0日,何某向法院诉称,去年10月29日,他到江油某酒店参加婚宴,用餐后次日,身体发生急剧变化,肚子疼痛难忍,出现腹泻、胃烧、不能进食、恶心反胃等症状,他来到社区诊所就医,病情没有得到缓解。后婚宴当事人通知他到江油市某医院治疗,经医院查血等简单治疗后让其返回家中,自费治疗,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
由于“中毒事件”给何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影响,也给何某家庭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遂何某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其医药、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6850元。
11月8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庭上,酒店方辩称,涉案事件系不明原因的食源性疾病,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中毒事件是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出示的诊所医疗费票据系手写而非机打,没有处方,不能证明其治疗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务工费等损失也无相关证据证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事件经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认定为不明原因的食源性疾病,患病宾客被统一安排在江油市某医院诊治,治疗费用由被告酒店方结付,而原告何某未到某医院诊治。
法院认为,原告以参加婚宴导致腹泻为由要求被告进行赔偿,但提交的门诊票据未附处方笺,不能证明诊疗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原告无证据证明因参加婚宴产生了药费、误工费等损失,也无证据证明精神受到损伤的事实,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各项费用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受到诸如食物中毒伤害,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呢?对此,本案法官认为,必须要有证明消费者的损害与经营场所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索赔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