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至3月9日期间,被告人侍某、刘某、梁某多次驾驶摩托车在本市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霍邱县及合肥市肥西县、淮南市寿县境内多个乡镇,采用弓弩发射毒针的方式,将村民家养土狗毒死后盗走,销售给被告人王某、陈某、马某。其中被告人周某参与一次。被告人王某等3人明知收购的死狗系被毒死的情况下,仍然加工处理、销售给他人食用。经鉴定,在使用弓弩发射的毒针中检验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六安市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经评估认定:食用使用氯化琥珀胆碱毒杀的狗肉危害人体健康。另查明:2017年2月24日晚,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本市金安区椿树镇胡大郢村彭绪琴家时,见其家中无人,采取撬锁开门入室的方式,潜入屋内盗窃,因被人发现,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侍某等6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梁某于2017年3月18日在其租房处被警察抓获。被告人侍某等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金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在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的情况下,打击食品安全类犯罪必须做到“重典治乱”“源头控制”。为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护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为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综合考虑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