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济南食品药品安全官网微信号公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5期 总第24期)。其中,济南好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猪头肉不合格被罚2万元。
记者了解到,济南好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猪头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结合《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减轻处罚的不得低于法定裁量幅度最低倍数或数额的10%。济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该公司自查,造成非商业无菌的原因是: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未按规定要求操作。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公司进行了整改并按照规定操作,所生产的酱猪头肉经检验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