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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二十六条

2007-01-31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778 0

  第二十六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和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海关通关验放的规定。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出口前,其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出口前,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和验证的结果,对检验合格的法定检验出口商品以及通过验证的实施验证出口商品签发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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