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网站消息,近日,北京市朝阳区环保局开出朝环保罚字〔2017〕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华又春成都小吃店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被罚款1000元。
朝环保罚字〔2017〕6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2017年8月8日,北京华又春成都小吃店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餐饮项目擅自投入正式生产使用。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此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已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备,因该单位积极配合整改,有减轻处罚的情形,朝阳区环保局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