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从快批捕了利用工业硫磺熏制干辣椒的犯罪嫌疑人郭某。
经查,郭某多年前开始从事辣椒生意,在明知使用硫磺熏制辣椒是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采用硫磺熏干辣椒的方式来达到亮色、防霉、耐存储的目的,晒干后批发给上门收购的外地人员,再倒卖给他人食用。前段时间,公安民警在郭某家中一共查获14943市斤辣椒,民警当场按规定提取样品并送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现场扣押干辣椒5780市斤,剩余9163市斤湿辣椒由当地工商分局贴封条封存在其家中的仓库内。几天后,郭某竟然将封存在其仓库内的辣椒私自变卖。经检验,在郭某家中提取的辣椒样品中检测出二氧化硫的含量为4.65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据了解,我国明令禁止工业硫磺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贮存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近年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加强与食药监、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