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大审判庭座无虚席。受到贵阳市民广泛关注的张某等8人涉嫌生产、销售用工业盐制成的假冒食用盐一案在此开庭审理,张某等人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四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五千至三万元。
该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等被告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黄某经预谋后,决定购进工业盐,经分装后冒充“碧源牌”食盐向市场销售以非法牟利。同时购进相关的生产假食盐的设备,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为其工作。在2016年10月18日到2017年1月17日期间,三人购买了202吨工业盐用于制假。2017年1月12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等人的制假窝点查获封口机、电子称、缝包机、打码机、塑封机、包装袋等制假工具若干,工业盐16.5吨,制假成品“碧源牌”海藻碘盐销售6.6395吨,销售获利155155元。
被告夏某某听闻张某等人在做假食盐生意,便从他那里购买了15吨工业盐,经分装后冒充食品加工用盐向外销售。又经被告人肖某某介绍,夏某某以每吨1200元的价格向罗某某销售其分装的“食品加工用盐”3吨。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肖某某将分装好的“食品加工用盐”运出销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制假工具若干,工业用盐6.2吨,制假成品“食品加工用盐”4.425吨。
被告人刘某勇、刘某书2人明知张某等人销售的是假冒“碧源牌”食盐,仍然在张某等人生产假盐的四个月时间里,购买了假冒食盐数百件(每件70袋,每袋350克),并向市场销售非法获利。
经贵州省盐产品质量检测站检测,这8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食盐”碘含量为0。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陈述等程序后,审判长表示,贵州省是属于自然环境的缺碘地区,在贵州省内销售的食用盐必须是加碘食盐。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以及贵州省卫生厅的要求,贵州省食盐碘含量水平和选择标准为3,即食盐加碘水平为每公斤30毫克,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在21到39毫克每公斤之间。研究表明,长期食用非碘盐会造成地方性疾病,新生儿先天畸形,孕妇早产、流产、死产等,孕妇和婴幼儿长期食用非碘盐,会造成婴幼儿大脑发育不全等严重疾病。食品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公民的身体健康,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近年来,不断有食品安全的问题被曝出,食品安全成为人民关注的焦点,希望被告人深刻认识到他们销售假冒食盐的危害性。
当日,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张某、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三万元;黄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处罚金二万元;夏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刘某勇、刘某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朱某某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肖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