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按照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确定的检验监管方式,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方式的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为了有效履行职责,便利对外贸易,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企业确定划定类别,实施分类管理。同时,按照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对进出口商品确定具体适用的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检验监管。
检验监管方式包括检验方式和检验监管模式两个层面。从《商检法》的法律性上对法定检验而言,法定检验是对每一批次进出口商品实行“检验”,并对每一批进出口货物出具检验证书、换证凭单或货物通关单,表示该批货物合格,符合标准规定,准许出口或进口销售使用。近年来,检验业务改革逐步实现了检验与监管相结合。在批次检验的同时,对企业产品质量水平、企业管理水平、控制产品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将具体检验和对企业管理相统一结合,在此基础上由检验检疫机构对每一批货物给出正确的合格评定结论。检验方式分为:逐批检验方式(批批检验方式)、监督检验方式(抽批检验方式)、免于检验方式(免于法定检验方式)。
逐批检验方式(批批检验方式)是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法规规定应申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每一批次都实施具体检验的合格评定活动。
监督检验方式(抽批检验方式)是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以申报的批次为单位,抽取部分批次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对未抽取到的批次,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管理状况和商品的质量水平,对该批次商品质量做出判断评定并出具检验结果。
免于检验方式(免于法定检验方式)是对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商品经过规定的程序,对符合国家规定免验条件并经批准的免验商品免于法定检验,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质量合格方面的文件直接做出评定结论的合格评定活动。
关于检验监管模式。批批检验是100%的检验,免于法定检验是不检验货物,直接出具有关检验证书通关放行。这两种检验方式以往都有了明确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于监督检验方式(抽批检验方式),质检总局近几年也提出了分类管理办法和检验监管模式方面的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了具体的实施要求。分类管理基本原则是以管理对象风险大小与管理要素的稳定性、一致性和符合性为基础进行管理对象分类,不同类别的企业的检验频次不同,明确了不同质量保证水平的企业适用不同的抽检比例、监督频次等。在分类管理的条件下,对于抽到的应实施检验的批次商品,按批批检验的管理和检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对于没有抽到的检验批次,要在对企业和产品综合评价和判断后作出评定结论。检验监管模式就是为解决这个业务改革管理问题而产生的重要成果。检验监管模式是将不同的抽样检验、测试、验证等和对企业不同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手段的有机组合。核心思想是在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将具体的商品检验和对企业的控制管理相互衔接、配合,形成对具体商品的检验越严格,对企业的控制管理相对宽松,而对企业的控制管理越严格,则具体的检验相对宽松的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这是一种动态管理机制,采用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对进出口商品实行监督检验和管理,确保了对出口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水平进行有效的控制,正确掌握产品的质量状况,在此基础上对每一批货物作出合格评定结论,出具相关的检验检疫证单,实现依法检验和监管有效的目的。目前已经形成的基本的检验监管模式包括:
型式试验模式 按规定的周期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过程监控模式(过程检验模式) 在进出口商品的生产过程中,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关键工序和过程进行监控并取得相关数据,并对企业的管理进行评价,综合后作出评定结论的合格评定活动。
符合性验证模式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证单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
符合性评估模式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技术文件和商品的符合性,进行必要的抽检和评估,并进行监督管理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保证模式 在实施监督管理基础上,通过审核供货或收货方提供的符合性生命和必要的抽样检验,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备案登记模式 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产品的质量特性项目进行专项检测,核发备案书并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登记,对产品仅实施抽批检验的合格评定活动。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企业管理状况,商品结构和特点,可以对不同的对象选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但是一经确定,就应该按着选定模式的具体规定的要求执行,避免合格评定过程的随意化。检验监管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检验监管模式改革是质检业务改革的核心,也是改革的重点,必然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丰富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