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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通报了7批次不合格特殊膳食食品

2017-11-22 国家食药监总局 667 0
核心提示:11月2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报了7批次不合格特殊膳食食品,不合格原因主要集中在叶酸、维生素B1
11月2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报了7批次不合格特殊膳食食品,不合格原因主要集中在叶酸、维生素B1、钠、生物素等不达标,京东商城上黑榜。
  3批次食品被检出钠不合格
  抽检信息显示,3批次产品被检出钠不合格,分别为: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销售的标称无锡市宏天瑞贸易有限公司(原产国:葡萄牙)经销的乐林恩小麦牛奶米粉;哈尔滨市南岗区万达贯日漂亮宝贝母婴用品超市销售的标称深圳帝祥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地:台湾)代理台湾帝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的爱的营养大师原味营养胚芽米精华;京东星娃母婴专营店(经营者为杭州星娃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铭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元钙铁锌有机米粉。
  据了解,钠是人体必需的营养元素。钠的缺乏在早期症状不明显,严重时,可出现恶心、呕吐等,是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基本营养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钠元素指标不超过24.0 mg/100kJ,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因此,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钠的技术要求最小值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最大值为24.0mg/100kJ。钠元素不达标原因可能是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包括食品营养强化剂不满足质量规格要求、食品原料本底含量不清等;生产加工环节控制不严,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企业未按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
  2批次台湾钰统食品的米精粉被检出生物素不合格
  还有2批次哺食小铺胚芽米米精粉、哺食小铺谷蔬唱米精粉的生物素未检出,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产品均来自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台宏康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原产地:台湾)代理台湾钰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制造的。
  生物素是一种水溶性维生素,可以帮助脂肪代谢,减轻湿疹症状,是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可选择添加的营养成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生物素指标不低于0.17μg/100kJ,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因此,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生物素的技术要求最小值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且不低于0.17μg/100kJ。生物素含量不达标原因可能是原辅料质量控制不严;生产加工环节控制不严;企业未按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等。
  除上述不合格产品外,还有1批次哈尔滨市道里区爱特孕婴用品商店美晨店销售的标称无锡市宏天瑞贸易有限公司(原产国:葡萄牙)经销的乐林恩混合水果牛奶米粉,维生素B1不合格;1批次京东自营(经营者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江西省每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肉番茄营养米粉,叶酸不合格。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B1指标不低于12.5μg/100kJ,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因此,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B1的技术要求最小值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且不低于12.5μg/100kJ;《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 10769-2010)中规定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叶酸指标不低于1.2μg/100kJ,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中规定,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因此,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叶酸的技术要求最小值为不低于标示值的80%且不低于1.2μg/100kJ。
  维生素B1又称硫胺素,能促进肠胃蠕动,增加食欲。是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基本营养成分。叶酸是一种水溶性维生素,叶酸缺乏可导致贫血,属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选择添加的营养成分。
  维生素B1含量不达标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受生产工艺条件的限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损耗了大量的营养物质;另一方面就是企业对相关法规标准的理解不够透彻等。叶酸含量不达标原因可能是原辅料用食品营养强化剂不满足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搅拌不均匀;企业未按标签明示值或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添加等。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药监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北京、江苏、江西、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进口商、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北京、黑龙江、浙江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流通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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