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8日
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
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相关责任人员: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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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责任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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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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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和
公民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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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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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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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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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期限
(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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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刑事判决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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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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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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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捷盛小吃店食品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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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公民身份证号:370826********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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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作为案件直接责任人员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供顾客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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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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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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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04刑初197号;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徐市监案处字〔2017〕第04020165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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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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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兆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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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捷盛小吃店食品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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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公民身份证号:370826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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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于食品中供顾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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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经营的小吃店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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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3-2022.6.22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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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徐市监案处字〔2017〕第04020165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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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5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华发路383号的上海市徐汇区捷盛小吃店进行检查,对该店自制供顾客食用的“麻辣烫汤”和“大料”进行吗啡快速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经采样送至实验室检测“麻辣烫汤”中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物质;“大料”中检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音物质。2016年12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丁思芳刑事拘留并对其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2017年3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丁思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查获的违禁物品。2017年6月23日,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上海市徐汇区捷盛小吃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做出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和《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丁思芳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海市徐汇区捷盛小吃店法定代表人盛兆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