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和当地肉类销售企业一起去查处销售另一品牌肉的商贩,涉嫌违法,广东省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诉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前此案开庭审理。雷州市食药监局答辩称,其作出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有权作出扣押决定。
叶先生是某品牌肉制品的经销商。2017年5月5日,雷州市食药监局查扣了他经销的190.5斤肉类。
叶先生不服处罚,将雷州市食药监局起诉到法院。他诉称,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和在当地进行肉类销售的雷州市食品总公司人员一起到市场查处,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雷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让非执法证人员参与执法,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出示执法证件,但食药监局工作人员未出示执法证。
叶先生还认为食药监局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他表示,雷州市食药监局作出的查扣决定书,是根据雷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证明来执法处罚的,但这份证明不是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应无效。
为此,他请求法院判令雷州市食药监局停止违法的行政行为,撤销查扣决定书并解除扣押,对被扣押的肉按照市场价作出2737元的赔偿。
法庭上,雷州市食药监局答辩称,叶先生经营的肉摊,未能按照要求配备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现场的温度和湿度不符合在售肉的储存条件,叶先生也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的来源无法证明,因此扣押了肉。
该局还表示,其作出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药品程序处罚规定,该局有权作出扣押决定。
庭审结束后,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