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李某与于某共同出资,并以李某的名义从京东购物网站自营店购买上海某茶叶贸易公司销售的350盒普洱茶,单价260元/盒,共计9.1万元。收货后,两人无意中发现,该商品内部包装纸正面标有生产许可证号码为“QS532********”,而反面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码为“QS530********”,同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8年3月8日。经查,正面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不存在,反面的编号为云南昆明另一家茶厂所有。
李某、于某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伪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等问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遂将上海某茶叶贸易有限公司和京东商城一起告上如皋法院,请求茶叶公司退还9.1万货款并作出10倍赔偿,请求京东商城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审理中,检测检验报告认定,涉案样品为普洱茶,生产日期为2008年6月18日。如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茶叶公司对案涉普洱茶两个生产许可证标签标识不一致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亦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的真实性,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有欺诈行为”,应承担3倍赔偿责任。被告茶叶公司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根据被告京东商城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已经对销售方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必要审查,也提供了案涉商品准确的商家及厂家信息,并出示证据证明本案纠纷发生后,其公司已就案涉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故对于原告要求京东商城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