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光大茶叶有限公司:
2017年9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进货查验记录中缺鲜叶入厂验收的具体项目和查验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茶叶生产车间和内包装车间入口处的缺少手部消毒设施。不符合GB 14881第5.1.5.4条款关于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的要求。
三、茶叶生产车间和内包装车间入口处的鞋靴消毒池尺寸太小。不符合GB 14881第5.1.5.2条款关于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的要求。
四、生产车间顶棚与墙壁连接处局部有破损,闭合不严密。不符合GB 14881第6.2.1条款关于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的要求。
五、半成品由脱包间进入内包装间物流通道开口太大,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不够。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六、企业虽然分设了成品库和半成品库,但是成品与半成品在成品库房和半成品库房内均有混放现象,且码放不整齐,标识不不明确。不符合GB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七、提供的出厂检验原始记录缺感官品质、净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的要求。
八、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中未记录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信息。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九、未能提供产品留样及相关留样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