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春节期间,海口市蔬菜价格过高,市工商部门依法对原南北蔬菜批发市场和各批发档口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原南北蔬菜批发市场 A13档口经营者章某在经营过程中,长期将夹杂在蔬菜中的保鲜冰瓶以蔬菜价格售出。
2016年8月24日,海口市琼山区工商局认为章某行为构成短斤缺两行为,依法对其作出374984元行政处罚决定。章某不服,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2月12日,海口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海口市琼山区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章某不服上述两个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3月27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海口市琼山区工商局对章年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海口市工商局行政复议决定。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9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中,章某始终辩解,在蔬菜销售的市场中,用冰瓶保鲜是这个行业的保鲜手段,冰瓶以蔬菜价格出售是一种 “行业交易惯例”。很显热,这种“行业惯例”违反了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极大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