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确山县瓦岗乡农民吴永久种植四万多根椴木的黑木耳,同年9月从被告泌阳县菌丰生物科技公司(王某权、许某爽两名股东),购买两箱“杂菌喷抹净”(松脂酸铜)农药使用之后,黑木耳出现枯萎脱落的减产现象。经鉴定,黑木耳枯萎脱落与“杂菌喷抹净”农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评估,吴永久种植黑木耳经济损失为205620元,其中直接损失128260元。
经查,“杂菌喷抹净”系不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为河南郏县宜农公司(无该农药的生产资质)。按照法律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权、许某爽两名被告系菌丰公司股东,又是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且存在公司财产与公东财产的混同现象,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7月,泌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2013)泌民重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限被告泌阳县菌丰生物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吴永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一万一千零六十元(含鉴定费、评估费共21000元),被告王某权、被告许某爽负有连带赔偿责任”。2015年10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2015)驻民二终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生效后,吴永久向泌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干警艰辛努力,反复数月,穷尽执行手段,终于追回了12万元执行款,为吴永久挽回了黑木耳减产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