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湘潭晚报曾报道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备受市民关注的“毒狗案”,11名被告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岳塘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宣判,11名被告人中,1人被判10年有期徒刑。
2016年11月,岳塘公安分局成功破获一起特大生产、销售毒狗肉案,收缴毒狗肉共计8。5吨,其中整只冻狗652只,收缴毒镖41根、弓弩5把、氰化钠8包。警方为此揪出2条制作毒镖“流水线”,以湘乡籍嫌犯谭某辉、周某伟等人为主,制作毒镖卖给某偷狗团伙成员杨某、唐某等人,随后,周某、龙某等商贩收购该偷狗团伙的毒狗肉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辉、谭某伟将含有化学药物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镖向他人贩卖,且被用于毒杀盗狗等违法犯罪活动,另两人非法储存剧毒化学品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杨某湘、唐某平、张某球、周某华、徐某安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弓弩发射含有化学药物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镖射杀土狗并售卖,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周某、龙某、谢某春、许某湘收购他人使用含有化学药物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的毒镖射杀的土狗以转售,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因此,法院根据1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被告人周某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加之她于2014年5月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部分被撤销;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其他被告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0元至5000元不等;所有收缴的毒镖制作工具和死狗、狗肉等被予以没收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