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下称“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7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
据介绍,彭某胜等人无视非碘盐的危害,非法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且时间较长,产量较大(仅执法机关扣压的就达120吨),且销售范围较广。虽然一包食盐的价格非常便宜,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看似很小,但非碘盐对人体的损害不可小觑。据有关医学研究,长期食用非碘盐可能会导致人体碘元素缺乏、胃肠道功能紊乱、神经系统受损,引发碘缺乏病,严重导致胚胎、婴幼儿、儿童的脑发育不良,造成不可逆的智力损伤。
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东省消委会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性质恶劣。
广东省消委会称,为打击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就以上事件分别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据介绍,此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