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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加工下午卖已过四小时保质期 上海一超市被判赔偿顾客千元

2017-10-27 法制网 671 0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顾客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判决超市自制熟食超过四小时保质期,需赔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顾客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判决超市自制熟食超过四小时保质期,需赔偿顾客1000元。
  某日下午17时左右,顾客夏某、马某两人来到上海闵行的一家大型超市采购自制酱鸭、香卤猪拱嘴、台湾香肠等熟食共计52.69元。两人所买熟食标签上显示,熟食均在当日上午7时40分左右包装完成。从熟食开始销售到夏某、马某两人购买时,已近10小时,而且两人购买时这些熟食未在专门冷藏柜中放置。
  夏某、马某二人随后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证,两人所购买的熟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夏某、马某以购买食物超过保质期为由将这家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一方退还所购货款,并支付每人3000元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按照上海地方标准-即食操作卫生DB31/2027-2014《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规定,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经分切的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应当日加工、销售,在专间室温条件下保质期为加工后4小时。法院据此认为超市所销售的熟食确实已过保质期,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超市退还两人购物款,并向夏某、马某各支付赔偿金1000元。
  超市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以销售方式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尚未收到职能部门处罚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针对超市一方提出的销售方式,即食物从生产到销售并未一直放置在同一贮存环境下,而是从下午16时30分从冷藏柜取出作打折销售,这种销售模式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尚未收到处罚通知,以此认为自己所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上海一中院认为:一、该超市缺乏相应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证明上述模式的合法性,消费者对此亦不予认可;二、市场监管部门虽未对此销售模式进行处罚,并不意味着系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鉴于此,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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