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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消委会提起四宗赔偿性公益诉讼 向产售假盐者索赔148万元

2017-10-27 广州日报 288 0
核心提示:继今年3月广东打响全国第一宗索赔性公益诉讼案以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重拳出击,再提起四宗索赔性公益诉讼。26日,广东省消费
继今年3月广东打响全国第一宗索赔性公益诉讼案以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重拳出击,再提起四宗索赔性公益诉讼。26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此案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民事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件。
  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四份《检察建议书》,认为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的四宗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省消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省消委会认为:彭某胜等7名当事人,违反食盐定点生产、专营专卖的规定,在没有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食盐且未进行加碘供应,并将违规生产的非碘盐冒充碘盐对外销售。邓某辉等8名当事人违规购入未加碘的食盐,并冒充碘盐对外销售,致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产品最终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性质恶劣。为打击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省消委会决定就以上事件分别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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