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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食品索赔500万?南国食品回应:恶意诉讼,无稽之谈!

2017-10-20 中国食品网 1949 0
核心提示:  海南春光食品诉南国食品侵权一案再开庭,案情调查逐渐明朗。10月20日上午8点30分,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以
  海南春光食品诉南国食品侵权一案再开庭,案情调查逐渐明朗。10月20日上午8点30分,备受社会关注的海南春光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食品”)状告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食品”)侵犯其著作权案第二轮庭审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值得关注的是,在本轮法庭质证及辩论环节中,南国食品出示了大量权威证据,驳斥春光食品提出的种种质疑,力证自身清白。南国食品相关负责人表示,春光食品的行为纯属恶意诉讼,同行打压,索赔5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求更是无稽之谈,并相信法院将作出公正裁决。

  在当天的庭审中,南国食品向法庭提交了拉瑞(音译)公司的营业执照,为证明其真实性,南国食品特派人奔赴迪拜,找到迪拜认证机构(迪拜商会)、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迪拜总领事馆进行公证盖章。此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也对香港佰泰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佰泰公司”)资质进行了公证。南国食品表示,此举证是为了证明南国食品确实受香港佰泰公司委托代加工姜汁椰子糖产品,双方也签订了合同,所有程序合理合法,并非造假虚构。

  按照采购订单和合同约定,从产品的名称、质量、规格到包装、数量,南国食品都要按照拉瑞(音译)公司的要求来操作,不得随意更改。而本案中引起纠纷的产品外包装袋恰恰是出自迪拜的拉瑞(音译)公司,并且已申请国家版权局进行作品登记,著作权人是RASTILARTGENERALTRADINGCO.(L.L.O)。南国食品称从未参与关于此包装袋的设计、修改及定稿工作,包装袋上也没有关于南国食品的任何字样或商标,南国食品没有义务更没有权利审查境外委托订制人对事先有设计、订单有要求、加工有确认的包装是否侵权,南国食品只要完成订单,即完成了全部义务。

  据了解,春光食品所称的这款被抄袭、剽窃外包装的姜汁椰子糖产品其实并未在中国境内销售,也未曾在公共媒体上进行过宣传,南国食品根本无从得知这款产品的存在,抄袭之说更无从说起。为了遵守契约精神,南国食品也从未将迪拜公司的这款姜汁椰子糖包装用在其他产品之上,且从未在国内销售。无论从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行为来说,南国食品都没有侵犯原告春光食品的著作权。

  另外,南国食品也提到另外一起事件。2012年至2014年5月,春光食品在全国各大商超、专卖店大量售卖“开心椰球”产品,销售额高达数千万元。而“开心椰球”产品是南国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排他许可),春光食品未经许可私自冒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为此,南国食品采集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保全公证,向春光食品发出律师函,勒令其停止侵权。春光食品自知事情严重,一方面回函认错,一方面找人求和,最终南国食品放弃诉讼,并免除了春光食品的巨额赔偿。

  【案件概况】: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期间,境外阿联酋迪拜拉瑞(音译)公司授权香港佰泰公司,先后三次与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签下采购合同,代加工生产姜汁椰子糖,并发往迪拜进行销售。2017年4月27日,南国食品将第三批姜汁椰子糖货物交给海口港海关物流监管科查验平台进行查验,等待出口。4月28日上午,春光食品派代表到现场申请查扣,称该批货物包装涉嫌侵犯其包装著作权,随后春光食品向法院提起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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