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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有关要求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7〕77号)

2017-10-13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36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7〕77号【发布日期】 2017-10-09【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食药监食生产〔2017〕77号
【发布日期】 2017-10-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各片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针对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含通过展示、消费者体验等方式实现销售,下同)的特殊情形,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销售其它生产者生产的食品或从事餐饮服务,或在其生产场所外销售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三、严禁食品生产者超范围生产、销售食品。
  各区县分局应立即将上述要求传达至辖区食品生产者,并在监督检查中予以严格监管。审查组对食品生产者开展现场核查时,也应将上述要求列入核查的重点内容予以严格审查。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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